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2020-01-01 00:00:00 阅读量:2878
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,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;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,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。
复审、复核期间,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。复核机关经审查,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,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分享到:
©中共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唐山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3016599号-1